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 游國文 (即冠德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祥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4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先繳新台幣1000元(聲請解解費),逾期未繳,不予送調解(原告即應繳足全部費用)。餘額4840元,設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五日內補繳足;若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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