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 蔡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應於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原告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二、提起民事訴狀(及證據),應附依被告人數繕本份數。原告日後庭期,需預繳提解費用(否則,原告應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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