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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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志偉具保人陳鐿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鐿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鐿文因被告趙志偉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