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智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520、1255、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智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智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補充更正為「103.07.04晚間10時13分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外,餘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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