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
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