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罰金罰鍰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