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2月10日,利息按中央銀行放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按日加付千分之1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2紙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台東縣│台東市○○○段││661-1│田││40│78│全部│甲○所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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