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黃莉珍
被告 方光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74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
法官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念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黃莉珍
被告 方光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74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
法官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