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號

聲請人 戴己博

相對人 何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聲請人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2年7月2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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