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錦郎選任辯護人邱一偉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錦郎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錦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自白犯行,並有被害人 李芷寧 等之證述、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在卷、改造槍枝、遙控器解碼機等扣案可稽,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嫌,該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被告以遙控器解碼機之科技設備掃描開啟被害人等住戶之鐵捲門後進入行竊,犯罪手法熟練,且被害人數眾多,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11月9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於100年1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吳育汝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