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24號原告 陸榮木 訴訟代理人 曾哲政 被告 黃振益
黃俊豪 黃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被告黃麗娜國外地址以為送達。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9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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