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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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1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A室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 羅振華 及 許惠玉 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羅振華100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
(三)對相對人羅振華未得受清償之證據資料。
二、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洽詢。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