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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