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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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人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速偵字第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人豪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一段
第1行後段「有期徒刑3月、4月、5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
3月、3月、3月、4月、5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
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