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蘇志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許譯文未提出任何債權證明文件,債務人恐有虛報債務之虞,故請鈞院命債務人提出轉匯金錢證明、執行名義或其他足證債權存在之相關文件,否則應剔除債權人許譯文之債權,爰依法提起異議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許譯文與債務人 蔡明宏 間之借貸事實,此有債權人許譯文提出之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5647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本票原本2紙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942號執行命令在卷可憑,且執行名義內容為「①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8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87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是債權人許譯文對債務人確有新臺幣1,000,000元之債權存在,堪以認定,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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