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建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建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建裕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朱建裕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8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嗣經提起第二審、第三審上訴,分別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與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有期徒刑3年8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朱建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10.15│105.10.15│105.10.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045號、26770號;106│27045號、26770號;106│10470號│││年度偵字第4511號│年度偵字第4511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8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判決日期│106.6.21│106.10.12│106.11.9│├───┼────┼───────────┼───────────┼───────────┤││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8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判決確定│106.8.8│106.12.21│106.11.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