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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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無,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8日以其向債權人申請租用之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向債權人申請開啟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5年02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5,50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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