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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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和解筆錄被告 李東煜 、被告 劉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附民第326號因100年度易字第1378號傷害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上午11時48分在本院和解處和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明偉書記官尤怡文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李東煜原告即被告劉博鈞法官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和解方案(附卷)法官
原告即被告李東煜原告即被告劉博鈞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李東煜願給付劉博鈞新台幣(下同)四千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二、被告李東煜願撤回對劉博鈞的傷害告訴。
三、被告劉博鈞願撤回對李東煜的傷害告訴。
四、李東煜與劉博鈞於99年5月6日早上11點20分在新北市○○區○○路○○○號前所發生的車禍事故所生的損害,雙方因今日已就該次車禍事故後,於99年5月8日下午8時10分所生的互毆糾紛達成和解,所以就該次車禍事故所衍生的協商事宜、互毆糾紛達成和解,因而就上開時地的車禍糾紛,也捨棄對對方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劉博均 原告即被告李東煜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尤怡文法官陳明偉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