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45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請求,台端所附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