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被   告  謝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
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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