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6號原告 張義松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臺上列原告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依原告起訴之旨,係不服勞動部111年3月10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10000227號訴願決定書、勞動部110年11月26日勞動法爭字第1100020870號爭議審定書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10月6日保費職字第11060265080號函所,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原告應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被告,「 陳琄 」為被告代表人。茲原告起訴狀未列正確被告機關及被告代表人,應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