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抗告人 曾珈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潘志鴻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戴仲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抗告人 曾珈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潘志鴻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