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抗告人 曾珈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潘志鴻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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