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巡交字第171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1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玉美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巡交字第17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上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記載被上訴人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為「 張丞邦 」,應予補正。

三、上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條規定由上訴人蔡玉美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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