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66號
原告 王學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113年申字第15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法官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