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甘沛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雷卓 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 雷卓民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鎮○○路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雷卓民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因行方不明,經屏東○○○○○○○○○列為失蹤人口,而雷卓失蹤時為滿80歲以上,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此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清查人口資料、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110年5月22日屏潮戶字第1103016180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7月2日移署資字第1090068329號函、屏東○○○○○○○○109年6月30日屏潮戶字第1093020350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110年3月24日屏縣處字第1100002021號函、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10年3月31日屏市民字第11031099300號函、屏東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0號函及戶籍舊簿等件為證,並查無其110年5月20日至113年11月30日之健保就醫紀錄,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1月14日健保高字第1148600441號書函等件可憑,復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派員訪查失蹤人原設籍之屏東縣○○鎮○○路00號,該處屋主表示已購入該屋10年,亦未聽聞失蹤人等情,有該分局114年1月12日潮警偵字第1149000320號函及所附查訪表附卷可佐。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雷卓民已失蹤逾3年之情節為真。聲請人為檢察機關,依職權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