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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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點金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耀章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4,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蔡萱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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