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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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848號聲請人甲○○
3樓聲請人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院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20日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2日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