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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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除字第2267號聲請人丁○○
乙○○丙○○○己○○○庚○○辛○○○甲○○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6關於票號「八一一C三一L九0四三四」之記載,應更正為「八一一C三一Z九0四三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家事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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