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1267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富地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乙情,有卷附假扣押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第3至6頁),故債務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