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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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甲○○本件被告乙○○、甲○○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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