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 邱繡玉 被告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