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德被告楊昀叡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 律師被告 蔡智明 指定辯護人葉仲原律師被告 吳肇堂 被告 吳孟勳 被告 陳麗如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人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文德、楊昀叡、蔡智明、吳肇堂、吳孟勳、陳麗如所犯(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涉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各罪部分)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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