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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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海馬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為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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