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益良選任辯護人許書瀚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42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何孟璁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