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18號原告 龎嘉偉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 律師
許世賢 律師被告 簡仁寶
張惠姍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請被告預先就原告民國105年5月3日提出之證據資料表示意見,並將繕本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