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英正被告陳益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嘉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