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怡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怡萍於民國105年0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04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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