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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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5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准原告聲請核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支付命令在案,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支付命令而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裁判費12,8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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