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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