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東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投縣魚池鄉公所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12284號),惟被告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捌萬捌仟陸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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