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附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附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壢交附字第7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壢交附字第70號過失傷害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聲明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95年10月24日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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