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3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務人 林元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元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元彰於民國110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貳佰
柒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7年9月23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目前為1.56%)加固定利率2.16%機動計息。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債務人林元彰於民國110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貳佰
壹拾伍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7年9月23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目前為1.56%)加固定利率2.16%機動計息。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㈢債務人林元彰於民國110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捌拾
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7年9月17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目前為1.56%)加固定利率2.16%機動計息。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㈣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2年9月23日、民
國112年9月23日及民國112年10月17日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700,000元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3.72%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2,060,000元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3.72%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3800,000元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3.72%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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