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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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七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蒲瑞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觀念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肆仟叁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