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甲○○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零八十九萬元,應徵裁判費十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十萬六千八百三十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原告起訴未表明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其請求權基礎,亦應於前開期限內一併補正
三、爰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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