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伍拾貳顆(檢驗後淨重壹點柒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壹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肆陸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被告所有經扣案之大麻種子52顆(聲請書誤載為80顆,檢驗後淨重1.7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46公克),均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992300379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33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再者,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8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存卷可參。前開案件所扣得之種子80顆(淨重2.64公克、檢驗後淨重1.71公克,空包裝重0.31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採樣18顆進行發芽試驗,均不具發芽能力;另再抽樣10顆檢驗結果發現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2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379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大麻種子(扣案80顆,經採樣28顆,剩餘52顆)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無訛。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小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99年6月9日、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133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白色晶體
1包(檢驗前淨重0.466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460公克)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無訛。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