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勝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勝(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部分,並經定應執行刑,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8年3月5日)以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0年2月+9月+2年=12年11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除經宣告有期徒刑外,另有併科罰金刑,惟受刑人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份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有期徒刑7年4月。││││金新臺幣3萬元。│││││(本件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刑)││├────────┼──────────┼──────────┼──────────┤││││││犯罪日期│107年7月25日│107年1月間某日至同│107年2月14日││││年7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273號│第494號│第14410號、第16899│││││號、第1699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71│108年度訴字第164號│107年度訴字第935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1月24日│108年06月28日│108年07月1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71│108年度訴字第164號│107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號││││├────┼──────────┼──────────┼──────────┤││判決│108年03月05日│108年07月23日│108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編號3至6部分,業經││備註│││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6年1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107年7月11日│107年6月15日│107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410號、第16899│第14410號、第16899│第14410號、第16899│││號、第16996號│號、第16996號│號、第1699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35號│107年度訴字第935號│107年度訴字第9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11日│108年07月11日│108年07月1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35號│107年度訴字第935號│107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6部分,業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