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宏選任辯護人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6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孟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29至31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孟宏與不知情之女友 梁庭綺 (所涉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1065號、107年度偵字第624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於民國105年11月間,承租高雄市○○區○○路○○○號3樓使用。 陳孟宏復 自106年3月間起,在上址租屋處內設置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至31所示電腦主機1台、電腦螢幕1台、數據機1台,安裝VOS話務系統,並向自動平台商承租「45.32.140.175」網際網路協定位址(Interne
tProtocolAddress即「IP位址」)使用,而以每分鐘收取新臺幣(下同)0.2元對價之方式,經營VOS話務系統服務。
詎陳孟宏明知VOS話務系統可以隱匿IP位址,然欲隱匿IP位址製造斷點躲避查緝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際網路使用者,極有可能係為利用網際網路遂行其犯罪之目的,則任意提供VOS話務系統服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將可能幫助該他人及所屬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故意,於106年11月8日至19日之間,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代號「ME」、「new」(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八分」、「最新科技」、「給力」、「給力168」、「給力CC」、「給給力力」、「金富士168」、「金富士CCC」、「鑫」、「黑馬」、「點名」等人,提供VOS話務系統服務。嗣上揭不詳之人所屬之各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利用陳孟宏提供之VOS話務系統服務,撥打電話給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以如附表一「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使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或存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俟員警分別於106年11月21日8時50分許、106年11月21日13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租屋處內及高雄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B種第60216號保險箱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65所示物品,再於106年11月24日11時15分許,將梁庭綺提出之如附表二編號66、67所示物品予以扣押,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57、58、230、268頁),得不予說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孟宏坦承不諱(見警一卷第2頁背面、第5頁背面、第6、7頁、第8頁背面、第9至11頁,偵一卷第18頁背面,聲羈卷第8頁,本院卷二第312、315頁),復經證人即被告之女友梁庭綺(見警一卷第17頁背面、第18頁、第23頁背面、第25頁背面,警二卷第26頁背面)、證人即被告之友人 吳明翰 (見警一卷第32頁背面)、證人即承辦員警 林進源 (見本院卷二第270至286頁)證述明確,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暨扣押筆錄3份、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見警一卷第35至38、40、41、43、44頁,警二卷第48、49、51頁)、搜索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5張(見警一卷第83、84頁)、員警電話訪談紀錄19份(見警二卷第111至135頁)、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暨所附資料(見偵一卷第45至47、59至90頁)、VOS系統平台畫面截圖13張(見偵一卷第92至104頁)、VOS系統平台歷史話單畫面14張(見偵一卷第107至120頁)在卷可稽。本院考量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點雖分布於106年11月8日、9日、17日、19日,但檢察官並未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係分次提供VOS話務系統服務供「ME」等13人及所屬之各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遂行如附表一所示19次詐欺取財犯行,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除106年11月8日至19日之間以外,尚有其他提供服務供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使用之行為,且被告所為乃提供按使用時間長短計價之服務,衡情當會持續一段期間,與將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者有異,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認被告僅於106年11月8日至19日之間1次提供服務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因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所為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惟查:
1.證人林進源固出具職務報告1份(見本院卷二第90頁)表示:「陳孟宏持有之隨身碟讀卡機含記憶卡1枚(高雄市○○區○○路○○○號3樓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亦經送刑事警察局鑑驗,發現存有詐騙大陸被害人之通聯紀錄(被害人電話號碼為真實號碼,相對方主叫號碼即為VO
S系統群撥發話顯示竄改之號碼)及發話詐騙大陸被害人時為讓被害人相信係大陸公安查案而播放之背景音語音檔」。但證人林進源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卷內資料只能看出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的真正電話號碼,因為我沒有問被害人當時詐騙電話顯示的號碼,所以我不知道被害人接到詐騙電話時的來電顯示是不是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的真正電話號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2、277、278頁),更遑論被告有無利用VOS話務系統服務,為「ME」等13人及所屬之各詐欺集團成員竄改來電顯示號碼。且被告供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隨身碟讀卡機(含記憶卡1枚)1台是吳明翰的,我沒有使用過,我不知道用途為何等語(見警一卷第9頁,警二卷第14頁)。證人即被告之友人吳明翰則證稱:員警搜索查扣的物品都不是我的等語(見警一卷第32頁背面)。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自難遽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隨身碟讀卡機(含記憶卡1枚)1台,係被告所有之物。是縱認該記憶卡1枚內確存有前開職務報告所指之背景音語音檔,也不能逕認與本案有關。從而,自難僅憑前開職務報告1份,即認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2.卷附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警一卷第13至16頁)固可認詐欺集團成員確曾透過被告所承租之「45.32.140.175」IP位址,以大陸口音撥打詐騙電話給不詳被害人行騙。但被告供稱:不是我撥打的,也不知是何人撥打的,我不知道這件事,我這個VOS話務系統是不能錄音的,也沒有監聽功能,只能看到號碼,我不知道是不是我開啟或關閉「媒體轉發」功能時,錄到我的客戶所傳送的訊息或對話,我也沒辦法聽到這些訊息或對話等語(見警一卷第11頁背面、第12頁,警二卷第13頁背面,偵一卷第36頁背面,本院卷二第298至301頁)。復依卷內現存證據以觀,尚無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曾為「ME」等13人及所屬之各詐欺集團成員撥打詐騙電話,或係明知其等為詐欺集團成員欲行詐騙,仍執意提供VOS話務系統服務。
3.被告供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隨身碟是 鍾枝輝 給我的,裡面有他從事電信詐欺的錄音及資料,因為鍾枝輝欠我錢,所以把隨身碟抵押給我,卷內的大陸地區公文書就是從這個隨身碟列印出來的等語(見警一卷第7頁、第9頁背面,警二卷第14頁背面,本院卷二第107、302至304頁)。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卷附「葵花寶典」文件1份(見警二卷第100至109頁)、大陸地區公文書3份(見偵一卷第56至58頁)之來源,故不能排除卷附上述文件、公文書,係來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隨身碟之可能性,遑論與被告本件犯行有關。另關於卷附個人資料列印文件1份(見警二卷第85至99頁),被告固自承: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3、44、46至48所示隨身碟、記憶卡內的個人資料,是我從網路下載的,我看到就下載,沒有要幹嘛等語(見警一卷第9頁背面,警一卷第14頁背面),但取得或保存他人個人資料之目的或用途多端,並非必然用於詐欺取財或其他犯罪之用,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此部分文件1份與被告本件犯行有何關聯性,自不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4.綜上,本件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竄改電話號碼或配合發送詐騙語音檔案(例如前開職務報告所指之背景音語音檔)之行為,也查無證據足認被告對「ME」等13人為詐欺集團成員,以及其所提供之VOS話務系統服務,被詐欺集團成員用於行騙財物等情,係出於明知而仍予提供服務,自難遽認被告對「ME」等13人及所屬之各詐欺集團成員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三)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將VOS話務系統服務,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他人之財物使用,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且所為亦屬該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並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就本件犯行論以共同正犯,固有未洽(詳述如前),惟此僅涉及行為態樣為正犯、從犯之分而已,與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者有異,尚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上台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又被告既係1次提供VOS話務系統服務供「ME」等13人及所屬之各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詳述如前),是被告係以單一提供服務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騙取財物,而侵害如附表一所示19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而被告前因恐嚇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5年9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憑。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以內,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但仍不得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108年2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本院綜合考量被告前案所犯上述3罪與本件所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其罪質各有不同,違反法規範之情節類型及侵害法益均屬有異等情,認關聯性尚嫌不足,從而尚難遽認被告係因存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一再犯案。故被告之上開犯行,不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再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係智力成熟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亦明知VOS話務系統可以隱匿IP位址,然欲隱匿IP位址製造斷點躲避查緝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際網路使用者,極有可能係為利用網際網路遂行其犯罪之目的,竟仍率爾提供VOS話務系統服務供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使用,除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本件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被告之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復衡酌其無法預期提供VOS話務系統服務後,被用以詐騙之範圍及金額,再衡以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其智識程度為大專肄業,現在花店工作及投資,月收入約5、6萬元,未婚,無子女(見本院卷二第315、316頁)等上開被告之個人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警惕。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至31所示電腦主機1台、電腦螢幕1台、數據機1台,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與「ME」等13人及所屬之各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使用,電腦主機中有VOS話務系統,被告以該電腦主機提供服務給「ME」等13人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一卷第9、10頁),復有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見偵一卷第45、46)為憑。故上述扣案物品質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有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供稱:我每分鐘收取0.2元之對價,1個月大概賺4、5萬元,承租「45.32.140.175」IP位址,每月費用是1萬80
00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現金1萬1500元就是我收到的費用等語(見警一卷第8頁背面、第11頁,警二卷第15頁,偵一卷第18頁背面、第19頁)。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被告每月係賺取4萬元。又被告係於106年11月8日至19日之間,提供VOS話務系統服務供實行詐欺犯罪者(計有「ME」等13人及所屬之各詐欺集團成員)行騙財物使用乙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復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於上開期間合計提供多少分鐘之服務。爰以被告每月(以30日計)賺取4萬元為基準,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估算被告於上開期間(12日)提供服務,因而取得1萬6000元《計算式:40000÷30×12=16
000(四捨五入)》。從而,被告於上開期間提供服務取得之1萬6000元,即為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並無庸扣除成本,辯護意旨此部分認應扣除被告承租IP位址之每月費用1萬8000元,並非可採(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判決意旨可參)。故該筆1萬6000元之犯罪所得中已扣得之1萬1500元(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現金),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其餘未扣案之4500元,則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ASUS筆記型電腦1台,被告供稱:是接電視看連續劇使用等語(見警一卷第6頁背面),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有關,故公訴意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上述物品,並無理由,爰不予宣告之。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9、12、13、15至18、21至2
3、28、34至38、40至65、67所示物品固均為被告所有,惟遍查全卷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與被告本件犯行有關或有直接關係(見警一卷第6、7頁、第8頁背面、第9頁、第23頁背面,警二卷第14頁背面,本院卷二第107、302至304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至8、10、14、19、20、39、6
6所示物品,均非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證人梁庭綺陳述在卷(見警一卷第6頁、第8頁背面、第23頁背面,警二卷第26頁背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2、33所示隨身碟讀卡機(含記憶卡1枚)1台、Iphone手機1支,被告供稱:是吳明翰的,我沒有使用過,我不知道用途為何等語(見警一卷第9頁,警二卷第14頁),證人吳明翰則證稱:
員警搜索查扣的物品都不是我的等語(見警一卷第32頁背面),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尚難認係被告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至26所示毒品咖啡包3包、K盤組、電子磅秤1個,顯與被告本件犯行無關,故前揭扣案物品均無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時間│電話│詐欺方式│匯款金額(│帳戶(大陸地區銀行帳│││││││人民幣)│戶)│├──┼───┼────┼────┼──────────────┼─────┼──────────┤│1│雷一言│民國106│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1萬8900元│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年11月8│500號│,撥打電話予雷一言,並對其佯││0000000000號││││日││稱:因涉及金融詐騙案件,需將││││││││銀行帳戶資金轉出去清查序號云││││││││云,致雷一言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1萬8900元入右開帳戶。│││├──┼───┼────┼────┼──────────────┼─────┼──────────┤│2│ 劉素華 │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18萬元│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月8日│004號│,撥打電話予劉素華,並對其佯││00000000000號││││││稱:因遭人冒用身分,辦了銀行││││││││卡,涉及拐賣人口洗錢案,需交││││││││銀行帳戶號碼及密碼,並要存款││││││││至銀行帳戶內云云,致劉素華陷││││││││於錯誤,將其銀行帳號、卡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並存款││││││││共人民幣18萬元入其銀行帳戶內││││││││,嗣全數遭詐欺集團成員自該銀││││││││行帳戶轉帳入右開帳戶。│││├──┼───┼────┼────┼──────────────┼─────┼──────────┤│3│ 王娜 │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1萬2600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月8日│379號│,撥打電話予王娜,並對其佯稱││00000000000000000號││││││:係淘寶業務,不小心辦了1個││││││││業務,要協助退掉業務云云,致││││││││王娜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1││││││││萬2600元入右開帳戶。│││├──┼───┼────┼────┼──────────────┼─────┼──────────┤│4│匡群│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5萬元│不詳帳戶││││月8日│954號│,撥打電話予匡群,並對其佯稱││││││││:因有人使用其身分證號碼及名││││││││字做違法之事,要凍結資金云云││││││││,致匡群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5萬元入右開帳戶。│││├──┼───┼────┼────┼──────────────┼─────┼──────────┤│5│ 宋麗玉 │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15萬元│不詳帳戶││││月19日│124號│,撥打電話予宋麗玉,對其施用││││││││詐術,致宋麗玉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15萬元入右開帳戶。│││├──┼───┼────┼────┼──────────────┼─────┼──────────┤│6│ 姜美娟 │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2萬2100元│招商銀行帳號後4碼為8││││月19日│565號│,撥打電話予姜美娟,並對其佯││422號││││││稱:因天貓上面無意開了國際會││││││││員,如果不取消,1年要扣6000││││││││元,要匯款才能取消云云,致姜││││││││美娟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2││││││││萬2100元入右開帳戶。│││├──┼───┼────┼────┼──────────────┼─────┼──────────┤│7│ 肖佑 國│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1萬7500元│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月19日│311號│,撥打電話予 肖佑國 ,並對其佯││00000000000號││││││稱:因涉及 馬博超 詐欺案件,需││││││││申請資金調查報告云云,致肖佑││││││││國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1萬││││││││7500元入右開帳戶。│││├──┼───┼────┼────┼──────────────┼─────┼──────────┤│8│ 薛麗平 │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20萬多元│不詳帳戶││││月8日│871號│,撥打電話予薛麗平,並對其施││││││││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20萬多元入右開帳戶。│││├──┼───┼────┼────┼──────────────┼─────┼──────────┤│9│ 閆曉寧 │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1萬1900元│不詳帳戶││││月8日│048號│,撥打電話予閆曉寧,並對其佯││││││││稱:工資誤設定為內扣,如果不││││││││取消,每月要扣600元,需依指││││││││示取消云云,致閆曉寧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1萬1900元入右││││││││開帳戶。│││├──┼───┼────┼────┼──────────────┼─────┼──────────┤│10│楊小姐│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2000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月8日│196號│,撥打電話予楊小姐,並對其佯││0000000000000000000││││││稱:因淘寶工作人員把帳號誤通││號││││││VIP,如果不取消每月會扣錢,││││││││且不匯款,別人就會用第三方把││││││││錢轉走云云,致楊小姐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2000元入右開帳││││││││戶。│││├──┼───┼────┼────┼──────────────┼─────┼──────────┤│11│蔣先生│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5萬元│華夏銀行帳號00000000││││月8日│377號、1│,撥打電話予蔣先生,並對其佯││00000000號、中信銀行│││││00000000│稱:帳戶有風險,需轉帳到指定││帳號0000000000000000│││││40號│帳戶云云,致蔣先生陷於錯誤,││號、中國建設銀行帳號││││││轉帳共人民幣5萬元入右開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12│ 張叔飛 │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1200元│不詳帳戶││││月9日│373號│,撥打電話予張叔飛,並對其佯││││││││稱:因涉及違法案件,需將款項││││││││存入指定銀行帳戶檢查云云,致││││││││張叔飛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1200元入右開帳戶。│││├──┼───┼────┼────┼──────────────┼─────┼──────────┤│13│ 陳梅 │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4萬500元│中國儲蓄郵政銀行帳號││││月9日│892號│,撥打電話予陳梅,並對其佯稱││0000000000000000000││││││:因身分證遭盜用,涉嫌洗黑錢││號││││││,需將款項存入指定銀行云云,││││││││致陳梅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4萬500元入右開帳戶。│││├──┼───┼────┼────┼──────────────┼─────┼──────────┤│14│ 白曉 菲│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22萬元│中國農業銀行帳號6228││││月17日│640號│,撥打電話予 白曉菲 ,並對其佯││000000000000000號││││││稱:因有人在武漢用其名字辦1││││││││張卡刷卡,涉及電信詐騙案,需││││││││開帳戶存入保證金云云,致白曉││││││││菲陷於錯誤,存人民幣22萬元入││││││││其開立之帳戶後,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右開帳戶。│││├──┼───┼────┼────┼──────────────┼─────┼──────────┤│15│白春節│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1萬9600元│工商銀行帳號後4碼為2││││月17日│860號│,撥打電話予白春節,並對其佯││203號││││││稱:因涉及洗錢、毒品案件,需││││││││將款項存入指定銀行帳戶檢查云││││││││云,致白春節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1萬9600元入右開帳戶。│││├──┼───┼────┼────┼──────────────┼─────┼──────────┤│16│ 許錦萍 │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2萬2000元│不詳帳戶││││月17日│092號│,撥打電話予許錦萍,並對其佯││││││││稱:因被天貓超市員工誤加入聯││││││││合批發店,要將款項存入指定銀││││││││行帳戶再拿出來云云,致許錦萍││││││││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2萬200││││││││0元入右開帳戶。│││├──┼───┼────┼────┼──────────────┼─────┼──────────┤│17│ 吳克平 │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1萬2500元│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月17日│456號│,撥打電話予吳克平,並對其佯││00000000000號││││││稱:因個資遭洩露,有1個平臺││││││││要收手續費,需6000元,需將銀││││││││行款項拿出云云,致吳克平陷於││││││││錯誤,轉帳共人民幣1萬2500元││││││││入右開帳戶。│││├──┼───┼────┼────┼──────────────┼─────┼──────────┤│18│ 武超 │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4500元│不詳帳戶││││月17日│987號│,撥打電話予武超,並對其佯稱││││││││:因涉及馬博超詐騙案件,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武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因而轉帳共人民幣4500元入右開││││││││帳戶。│││├──┼───┼────┼────┼──────────────┼─────┼──────────┤│19│ 王婧 臻│106年11│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透過VOS話務系統│1萬5000元│不詳帳戶││││月17日(│235號│,撥打電話予 王婧臻 ,並對其佯││││││起訴書誤││稱:因涉及詐騙案件,需將銀行││││││載為「中││帳戶款項封存云云,致王婧臻陷││││││旬」,應││於錯誤,存共人民幣1萬5000元││││││予更正)││入右開帳戶。│││└──┴───┴────┴────┴──────────────┴─────┴──────────┘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查扣地點│├──┼───────────────────┼─────┼──────────────┤│1│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高雄市○○區○○路○○○號3樓│││號)。│││├──┼───────────────────┼─────┼──────────────┤│2│國泰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同上│││。│││├──┼───────────────────┼─────┼──────────────┤│3│國泰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同上│││。│││├──┼───────────────────┼─────┼──────────────┤│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1張。│同上│││00000000000號)。│││├──┼───────────────────┼─────┼──────────────┤│5│筆記本。│1本。│同上│├──┼───────────────────┼─────┼──────────────┤│6│SAMSUNG平板(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同上│││IMEI:000000000000000/01)。│││├──┼───────────────────┼─────┼──────────────┤│7│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同上│││7507號)。│││├──┼───────────────────┼─────┼──────────────┤│8│台新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同上│││號)。│││├──┼───────────────────┼─────┼──────────────┤│9│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同上│││5163號)。│││├──┼───────────────────┼─────┼──────────────┤│10│筆記本。│1本。│同上│├──┼───────────────────┼─────┼──────────────┤│11│現金新臺幣1萬1500元。│1萬1500元│同上││││。││├──┼───────────────────┼─────┼──────────────┤│12│新光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同上│││號,帳號:0000000000000號)。│││├──┼───────────────────┼─────┼──────────────┤│13│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同上│││號,帳號:00000000000號)。│││├──┼───────────────────┼─────┼──────────────┤│14│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同上│││828號)。│││├──┼───────────────────┼─────┼──────────────┤│15│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同上│││8173號)。│││├──┼───────────────────┼─────┼──────────────┤│16│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同上│││6155號,帳號:000000000000號)。│││├──┼───────────────────┼─────┼──────────────┤│17│國泰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同上│││號,帳號:000000000000號)。│││├──┼───────────────────┼─────┼──────────────┤│18│Iphone手機(含大陸門號0000000000000號│1支。│同上│││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號)。│││├──┼───────────────────┼─────┼──────────────┤│19│SAMSUNG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1支。│同上│││張,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267131號)。│││├──┼───────────────────┼─────┼──────────────┤│20│SAMSUNG平板(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1支。│同上│││張,IMEI:000000000000000號)。│││├──┼───────────────────┼─────┼──────────────┤│21│AS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352│1支│同上│││000000000000號)。│││├──┼───────────────────┼─────┼──────────────┤│22│SIM卡(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2枚。│同上│││2175號)。│││├──┼───────────────────┼─────┼──────────────┤│23│隨身碟。│1支。│同上│├──┼───────────────────┼─────┼──────────────┤│24│毒品咖啡包。│3包。│同上│├──┼───────────────────┼─────┼──────────────┤│25│K盤。│1組。│同上│├──┼───────────────────┼─────┼──────────────┤│26│電子磅秤。│1個。│同上│├──┼───────────────────┼─────┼──────────────┤│27│ASUS筆記型電腦。│1台。│同上│├──┼───────────────────┼─────┼──────────────┤│28│印表機。│1台。│同上│├──┼───────────────────┼─────┼──────────────┤│29│電腦主機。│1台。│同上│├──┼───────────────────┼─────┼──────────────┤│30│電腦螢幕。│1台。│同上│├──┼───────────────────┼─────┼──────────────┤│31│數據機。│1台。│同上│├──┼───────────────────┼─────┼──────────────┤│32│隨身碟讀卡機(含記憶卡1枚)。│1台。│同上│├──┼───────────────────┼─────┼──────────────┤│33│Iphone手機。│1支。│同上│├──┼───────────────────┼─────┼──────────────┤│34│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1本。│高雄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高雄│││2號,戶名陳孟宏)。││分行B種第60216號保險箱│├──┼───────────────────┼─────┼──────────────┤│35│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1本。│同上│││1號,戶名陳孟宏)。│││├──┼───────────────────┼─────┼──────────────┤│36│玉山銀行外匯綜合存摺(帳號:0000000000│1本。│同上│││394號,戶名陳孟宏)。│││├──┼───────────────────┼─────┼──────────────┤│37│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摺(帳號:0000000000│1本。│同上│││844號,戶名陳孟宏)。│││├──┼───────────────────┼─────┼──────────────┤│38│新光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號,│1本。│同上│││戶名陳孟宏)。│││├──┼───────────────────┼─────┼──────────────┤│39│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1本。│同上│││3號,戶名梁庭綺)。│││├──┼───────────────────┼─────┼──────────────┤│40│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7本。│同上│││1號,戶名陳孟宏)。│││├──┼───────────────────┼─────┼──────────────┤│41│COLORTURN隨身碟(8-1)。│1個。│同上│├──┼───────────────────┼─────┼──────────────┤│42│COLORTURN隨身碟(8-2)。│1個。│同上│├──┼───────────────────┼─────┼──────────────┤│43│SP隨身碟(8-3)。│1個。│同上│├──┼───────────────────┼─────┼──────────────┤│44│SP隨身碟(8-4)。│1個。│同上│├──┼───────────────────┼─────┼──────────────┤│45│ADATA隨身碟(8-5)。│1個。│同上│├──┼───────────────────┼─────┼──────────────┤│46│HP隨身碟(8-6)。│1個。│同上│├──┼───────────────────┼─────┼──────────────┤│47│SanDisk隨身碟(8-7)。│1個。│同上│├──┼───────────────────┼─────┼──────────────┤│48│microSD記憶卡(8-8)。│1張。│同上│├──┼───────────────────┼─────┼──────────────┤│49│銀色鐵盒(8)。│1個。│同上│├──┼───────────────────┼─────┼──────────────┤│50│POWERBANK盒子。│1個。│同上│├──┼───────────────────┼─────┼──────────────┤│51│Transcend隨身碟(9-1)。│1個。│同上│├──┼───────────────────┼─────┼──────────────┤│52│SONY隨身碟(9-2)。│1個。│同上│├──┼───────────────────┼─────┼──────────────┤│53│Transcend隨身碟(9-3)。│1個。│同上│├──┼───────────────────┼─────┼──────────────┤│54│microSD記憶卡(9-4)。│1張。│同上│├──┼───────────────────┼─────┼──────────────┤│55│microSD記憶卡(9-5)。│1張。│同上│├──┼───────────────────┼─────┼──────────────┤│56│microSD記憶卡(9-6)。│1張。│同上│├──┼───────────────────┼─────┼──────────────┤│57│microSD記憶卡(9-7)。│1張。│同上│├──┼───────────────────┼─────┼──────────────┤│58│microSD記憶卡(9-8)。│1張。│同上│├──┼───────────────────┼─────┼──────────────┤│59│microSD記憶卡(9-9)。│1張。│同上│├──┼───────────────────┼─────┼──────────────┤│60│microSD記憶卡(9-10)。│1張。│同上│├──┼───────────────────┼─────┼──────────────┤│61│microSD記憶卡(9-11)。│1張。│同上│├──┼───────────────────┼─────┼──────────────┤│62│FUJITSUmicroSD記憶卡(9-12)。│1張。│同上│├──┼───────────────────┼─────┼──────────────┤│63│SIM卡(9-13)。│1張。│同上│├──┼───────────────────┼─────┼──────────────┤│64│SIM卡(9-14)。│1張。│同上│├──┼───────────────────┼─────┼──────────────┤│65│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2本。│同上│││,戶名陳孟宏)。│││├──┼───────────────────┼─────┼──────────────┤│66│遠傳4G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卡號│1張。│高雄市○○區○○路○○○號3樓│││:000000000000000號)。│││├──┼───────────────────┼─────┼──────────────┤│67│遠傳4G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卡號│1張。│同上│││: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