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79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79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蔣宜珊
被   告  陳鳳儀
       夏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娥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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