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7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林錳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娥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