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9號聲請人巨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有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且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家玲附件:
一、聲請人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即財產目錄及其證明,並表明聲請人目前立即可供支配之現金或存款數額),且說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補繳聲請費(如認定破產財團價額為零,亦請提出證據並說明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及有無受執行之情形。如聲請人與債權人間如有相關訴訟,並應請聲請人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則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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